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推进大湾区影视产业发展的要求,加快建设湾区核心、智创高地、共享家园,打造“城市美学、印象宝安”,促进文化、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提升影视营商环境,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十项措施:
一、引进优质影视企业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影视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3亿元的影视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分两次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落户满一年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落户后五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3亿元,再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获得国内外知名影视后期制作奖项(国际A类电影节奖、奥斯卡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香港电影金像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下同)的影视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获得国内外知名影视后期制作奖项提名的影视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原创项目获得国家、省重点电视剧选题的影视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推进影视产业集聚
入驻我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影视企业,给予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入驻我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以外的影视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给予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三、奖励影视作品播出
电影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六套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电视剧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20:00-22:00,下同)播出的,给予每集1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一套非黄金时段和央视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5万元、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八套非黄金时段和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2.5万元、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四、实施票房分级奖励
电影在国内院线票房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票房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票房收入达到1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票房收入达到5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票房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800万元的奖励。
五、引导打造影视精品
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及奥斯卡主要奖项的电影,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及奥斯卡主要奖项提名的电影,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香港电影金像奖主要奖项的电影,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香港电影金像奖主要奖项提名的电影,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获得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主要奖项的电视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主要奖项提名的电视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本土题材创作
电影体现宝安题材或主线讲述宝安人物故事的,在央视六套播出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电影体现宝安题材或主线讲述宝安人物故事的,在国内院线公映的,在电影票房分级奖励标准上追加50%的奖励。
电影正面展现宝安城市形象镜头5次以上、每次展现时间超过5秒,且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包含宝安拍摄取景点名称,在国内院线公映的,给予每个城市形象镜头5万元、每部电影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六套播出的,给予每个城市形象镜头3万元、每部电影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电视剧体现宝安题材或主线讲述宝安人物故事,列入国家、省重点电视剧选题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电视剧体现宝安题材或主线讲述宝安人物故事,在央视一套、八套或上星卫视播出的,在电视剧播出奖励标准上追加50%的奖励。
七、支持举办重大活动
经区政府批准的对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国际性影视节(展)、设评奖的全国性影视节(展)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70%的奖励。
八、提升原创研发水平
影视设备自主研发项目进行产业化的,给予项目研发投入总额50%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九、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与国内外影视类院校合作,在区内开展影视专业人才培训,时长不少于150个学时、学员不少于20人的,每期给予10万元的资助。
十、影视配套奖励资助
获得国家、省、市影视类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获得国家、省、市影视类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附 则
本措施的扶持政策为事后扶持,扶持对象为在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产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另有规定除外。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宝安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本措施对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奖励类和房租补贴条款除外。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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