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其名称。使用名称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涉及预先许可经营项目的,必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本规范适用于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店名、行业和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可以是“工厂”、“商店”、“博物馆”、“部门”、“线路”、“中心”,但不允许有“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三、个体工商户名称扩展预先核准申请材料报送规范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四、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授权书和申请人指定的委托人的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五、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注:1。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延长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申请延期。
六、个人商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申请延期时应当退回《个人商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七、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材料的说明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八、经营者的地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的地址为准。
九、申请登记为家族企业的,应当由举办企业的经营者登记为经营者,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个体工商户经营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上签名。
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自营业务不填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的“经营者”栏,但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香港、澳门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表》。经营者(台湾居民和台湾农民)“分别作为替代。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标明营业场所面积和从业人员人数,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台湾农民身份证:①审核台湾居民身份证原件,领取复印件;②审核台湾居民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原件,领取复印件;③审核台湾农民身份证原件,领取《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台湾农民养老补助证明》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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