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名称
要求:所有投资者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所需信息
1、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3、董事、监事、经理、董事长、董事的任职证明
4、在公司经营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提交本部门的审批文件。
三、验资账户
四、报工商局审批
五、核法营业执照
六、税务登记证办理程序
1、注册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及有关文件
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3、验资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4、公司章程或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同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5、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税人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6、营业地房地产使用权、租赁权(含印花税)证明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公司的注册地址,即营业场所的地址,应当是具体的、真实的,或者是房屋的地址,或者是租赁合同超过一年的公司的地址。
首先,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证明:
1、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3、在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当提供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复印件。
4、新购住房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当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发票、预售证复印件。
5、对于公共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产权证明。
6、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暂时不能提供产权证。产权属于乡政府的,乡政府可以出具同意使用证明。产权属于农民或者村委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或者房屋管理部门出具同意使用证明。
7、经营范围为“住宿”的宾馆、酒店、招待所等,以及经营范围为“房屋租赁”的企业的营业执照;
8、入市时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二、租赁公司住所的,除提交上述其中一项的产权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其中一项的使用证明:
1、租赁的,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出租人为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为申请设立的企业);转租的,应当提交转租协议(出租人为原承租人)和同意书。由房屋所有人出具转租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2、母公司无偿提供子公司使用的,应当提供母公司出具的免费使用证明。
3、房屋产权属于股东,股东无偿提供给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供股东出具的免费使用证明。
4、以一层住宅和二层及二层以上(含二层)住宅为经营场所的,应当另行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特别处理下列特殊情况:
5、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已办理“房改”手续或产权归属军队,并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为经营性住房。属于二层以上房屋的,不再报规划部门批准;属于一层房屋的,需要报规划部门批准,工商部门同意。规划部门或规划部门批准。”不属于破壁店的意见、登记;
6、房屋管理部门核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者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无论房屋性质、房屋等级,均不报规划部门批准。
三、原厂区工业企业的重新设立,不得报规划部门审批;
1、酒店主楼一楼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但其裙房仍需审批。
2、“产权证明”上注明的房屋地址、所有人和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3、上述“产权证”的地名与实际地名不符的,应当提供地名办公室的证明(地名办公室的证明必须注明原地名,同时注明新地名);
4、签订租赁(使用)协议,出具免费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人与上述《产权证》上的房屋所有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证明。
5、如果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改门牌号,则只需提供地名办公室的证明。
6、实际营业地址尚未确定的,申请人应当说明具体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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